有没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如题所述

1、首先,你需要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存在及其期限;

2、在证明第一项内容后,企业不能仅以其与其他员工签订的3年期6个月试用期的合同来证明你也是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的合同。单位必须提供与你签订的合同,证明他签署了合同并且期限是3年,且6个月试用期。

3、单位在证明了与你签订了合同,期限3年,使用6个月的情况,还应当举证证明你不合格。

4、社保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交纳,不区分试用期或者非试用期;

5、双倍工资是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1个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2-01
你好:
  给你提供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1、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199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孙某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希望满意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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