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家共有姊妹五人,父母都已去世,在我父名下有私院一落,其中房屋面积达900平.我家老大与我们协商,他拿出60万给我们四人平分,让我们都放弃继承.他并口头承诺:在公证前把60万给我们四人付清,如遇拆迁房屋价值超一百万他再拿出部分钱给我们补偿,出于对房屋的管理考虑,以及他的口头承诺,我们四人均在公证书上签了放弃房屋财产的继承.现在房屋已拆迁房屋价值达二百万,他不承认他当时的口头承诺,而且钱也未付清.我想问:公证过了的事情还可以反悔吗,我们四人怎么可以维护我们个人利益.谢谢
一般不可以反悔。只有在认为公证书在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属实的才可以撤销该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扩展资料:
案例:
父亲公证遗嘱将房产过户给女儿 反悔但被驳回返还请求
人民网于2015年08月28日作过这样一个报道:胡某与王某膝下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胡某兰在本地工作,小女儿胡某梅和儿子胡某东一直在外地读书。2006年8月,胡某和王某以公正遗嘱的形式,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分给了大女儿胡某兰,并于十天后将该房产过户给了胡某兰。小女儿和儿子得知后,对父母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姐姐表示严重不满,多次要求父亲修改遗嘱。
后王某因病去世,2011年4月,胡某为了家庭和谐,希望大女儿能还回之前取得的房产,双方签订了撤销遗赠协议书,胡某兰承诺放弃受赠房屋,将于四个月后过户给父亲。后来,胡某兰一直未过户给父亲,于是胡某、胡某梅、胡某东将胡某兰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兰按照协议书将该房产过户给胡某。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王某夫妇以公正遗嘱的形式做出将房产给大女儿胡某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胡某兰的赠与,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本案中胡某与胡某兰通过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此终止,胡某兰成为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房产已经通过办理过户手续转移到被告胡某兰名下,权利转移结束,因此不符合本条撤销赠与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方胡某兰并无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亦无法撤销赠与。因此,胡某兰实际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也无任何法定情形可以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而后,胡某与胡某兰签订的撤销遗赠协议书,虽然是有效的协议,但这应看作是胡某兰对胡某房产的赠与,而不是对房产的返还。由于胡某兰一直未过户,财产权利也未完成转移,胡某只能要求其承担签订协议后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撤销原赠与。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