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六章 最后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已经完成。条约的批准程序在河内完成,条约自批准书互换后的第三十日起生效。在条约的修改或补充方面,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并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条约的有效期为,若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条约在六个月后失效,否则,条约将无限期有效。此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唐家璇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阮庭禄在1998年10月19日在北京签订,每份条约以中文和越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签字人经适当授权,在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条约第六章“最后条款”对批准、生效、修改和补充、有效期以及签订和文本效力进行了详细规定。批准和生效在河内完成,条约自批准书互换后的第三十日起生效。修改和补充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并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条约的有效期为,若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条约在六个月后失效,否则,条约将无限期有效。此条约的签订和文本的书写,以及签字人的签字,都体现了条约的正式性和双方的信守承诺。



条约的批准、生效、修改、补充、有效期以及签订和文本的书写,都遵循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条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条约的签订和执行,体现了双方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意愿,为两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条约的批准和生效程序体现了国际法中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原则,通过外交途径的协商和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确保了条约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条约的有效期规定,为条约的终止和延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条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条约的签订和文本的书写,以及签字人的签字,体现了条约的正式性和双方的信守承诺。条约的批准、生效、修改、补充、有效期以及签订和文本的书写,都遵循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条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两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愿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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