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口收费规则针对国内航线的船舶、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沿海、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吉林除外)的港口,这些费用的计收依据本规则进行。
对于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非另有特别说明,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执行。计费单位和进整方法非常细致,船舶计费以净吨或马力为单位,不足1吨或1马力按1计算。日、小时、千米和平方米的计费以整数为准,不足的按半数或1单位计。集装箱则以箱计,标准空箱堆叠不超过4只的,按1只重箱计算。货物计费采用重量吨和体积吨,取较大者,特殊情况参照'货物重量换算表'。最低计费吨为1吨,尾数以0.01吨进整,同一等级货物累加时同样处理。
港口收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每项费用尾数以1元计算,不足1元则进整;最低收费额为10元。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的数量为准,如与核查不符,将以实际核查为准并收取核查费用。
付款人应在结算当日预付或现付,逾期需支付滞纳金,具体为每日迟付款额的5‰。港口经营人或管理者需遵循《价格法》,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监督电话,确保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分为内贸和外贸两个部分,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第一章 总则
港口收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每项费用尾数以1元计算,不足1元则进整;最低收费额为10元。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的数量为准,如与核查不符,将以实际核查为准并收取核查费用。付款人应在结算当日预付或现付,逾期需支付滞纳金,具体为每日迟付款额的5‰。港口经营人或管理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第二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的计收按本办法办理。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航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第二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租船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1年12月3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删除第五十九条,调整码头、浮筒停泊费,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拖轮费以及费率,并对部分规则的顺序和附表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改动包括:停泊费在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第8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该规则于2005年7月12日经过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在经过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协商后,该规则正式予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部长张春贤在此次决策中担任重要角色,他签署并确认了这一决定...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收费办法如下:第一条:对于进出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其港口费用按照本办法收取,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二条:集装箱计费单位为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分为内贸和外贸两个部分,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