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问题

1999年8月12日,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5.7%,并请农机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两家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
后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鉴于发达公司和利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此案属于哪种保证方式?为什么?
(2)此案中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1、从你说的案例来看,“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为连带责任担保。即,如果发达公司在还不起债的情况下,由农机公司和利大商行来代为偿债。在这里你要明白代为偿债不是说由这两家公司全部替农机公司来还钱。
2、从银行来说,这样做是不对的,什么叫“经营不善、资产不多”只要还款期限一到,银行就应当在给借款方---发达公司下达还款通知书的同时,给两个担保方--农机公司、利大商行下达同样的通知书。因为农机公司和利大商行“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用白话说就是,先给这两家担保人打好点。
3、银行不应该在即没有催发达公司款的情况下就直接起诉,也不应该只起诉一家。因为责任不是一家的责任。如果这样做合理的话,可想而知市场上要有多少人逃脱不该逃脱的责任。只要有人替你做“若某某不能还钱,愿代为履行”这样的保证。你就可以消遥法外啦??就可以不还钱啦??
4、这种情况银行应该起诉的是借款方,而不是担保方,从本案例看,银行在没有做出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了担保的一方,而且另一方没有任何事情,这跟担保不担保有什么区别。在起诉了借款方后,如果借款方现在真的没有能力偿还其债务,那么,法院会强制借款方清算资产,能还多还多少,剩下的如果实在还是还不完 ,那才算是“不能还钱”,这时才追纠担保方的责任,而且担保两家的责任是一样的,由两家共同来还清借款方没有还清的债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想第二个问题也分析清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启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6-27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请采纳,谢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3
1.借款偿还担保公家,因为农行是依据借款的发达公司及两家公司的联合对债权偿还确保而决定出借此款。
2.完全的偿还义务,唯一能协商的即是减少利息及分期还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