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2日,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5.7%,并请农机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两家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 后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鉴于发达公司和利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此案属于哪种保证方式?为什么?(2)此案中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