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己对被执行人拘留了,但是出来之后该怎么样

法院己对被执行人拘留了,但是出来之后该怎么样

  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可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促其履行赔偿。
  以下为具体规定:
  第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发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
  第二,执行审计制度。执行法院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被执行人名录公示制度。最高法院在策划建立执行社会信用系统,也叫做执行社会威慑机制,把每年执行的案件全部上网,网上公示,并和银行系统连接,达到资源共享,形成社会监督,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系统功能在于:如果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却另外投资成立新的公司,在登记过程中工商机关查出来,将不给他注册登记;银行在网上看到其欠债不还就不给他贷款;等等。威慑机制非常理想,最高法院执行办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正在操作中。
  第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债务人不能高消费,宝马车、奔驰车开着、洋楼住着,这个不能允许。很早以前,深圳法院就这么做:他们召开了一次债务人大会,全市债务人都来了,债务人开着大奔、宝马来的,散会时候钥匙被全留下,而且不能再拥有这样的车,有力地促进债务人主动偿债。这在许多国家都有这个规定,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下来,债务人不能有高消费,要形成社会监督。
  第五,财产举报制度。很多地方很灵验,重赏下面必有勇夫,奖金有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六,财产调查权。债权人的律师可执执行法院的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七,预立案登记制。这是深圳中院创造出来的,这个做法很好,四川执行局局长也表示要这么做。债权人防止超期限丧失申请执行权,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在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下,申请预立案登记;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再交申请执行费,法院才正式立案,当事人减少了诉累,法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劳动。
  第八,轮候查封制度。
  第九,制发债权凭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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