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与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有冲突时,应按检察院认定的罪名起诉。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通过审核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
卷宗,认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的罪名错误,会依法予以变更,按照正确的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
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据此可以得知,在指控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而以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