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服装店当店长,现在想辞职,但是我又签订了合同,是一年就是要到明年的一月才到期,现在又临近过年,老板不要我辞职,也不找人来跟我交接,我在一月二十八号已经交了辞职书,我看了合同,上面有写试用期3个月,但是老板又说不要逼公司走那一步,意思就是要起诉我,所以又不敢走,我要怎么做喃?
我天天上通班,就是早上8:50到晚上21:30 周末和过节都是上到22:00 而且工资又低,每个月还要扣啥子赔货的,就还有1300-1400的样子,我的合同上面基本上没得发言权,基本上都是乙方要为甲方做的事,因为不懂,所以没想那么多,在签的时候,老板还说你对法律动不动喃,现在特别有上当的感觉
我们都签了一个申请书,内容是说我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不买社保,然后是已领社保补贴。这个是不是违法的喃?根据合同我还是在试用期以内,老板喊我做到2月底,他就找人过来和我交接工作,但是我怕他到时反悔,
追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60天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你签订的是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你的老板已经违反劳动法试用期限。劳动法规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0日。
追问那我在1月28号教的辞职书是不是可以直接生效呢?我要是直接走得话,可不可以喊他发我剩下的工资呢?要是他不找人和我交接工作,我直接走会不会担法律责任?
追答理论上你1月28号的辞职是可以直接生效,可以要求他发你剩下的工资,那是你合法所得。至于工作交接必定你做的是收银工作你可以书面和口头双重告知对方和你交接,反正你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他不找人和你交接工作就是他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