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十月份我向我的房东租了房子,承诺租到13年10月份。房东跟我交代过他是第三个房东,之前还有两个房东,所以我是房子的第四个主人。
2、房子是以押一付三的形式交付的,中介收取了百分之三十五的费用,有正式合同。
3、住了一个月之后,房东告知我真正的房东要将房子卖掉,要我们做好搬家的准备,但并没有告知过我什么时候要离家。
4、十二月份或者一月份的时候说我们应该只能住到二月底。
5、二月初的时候,房东告知我们要在二月底之前搬离房子,而二月初和二月底的这段时间内还是需要交纳房租,所以我决定在二月十五日搬走,刚好是租满四个月。此时正过新年。
6、我问房东会不会有违约金,他说他是提前一月告知的,他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如果二房东或者一房东不给他的话,他是绝对不会给我的。
7、因为又重新找房,换了个中介,中介费又付了八百多元,原来的中介没有踪影啊。
我想问,1、二月份的那段时间我需要缴纳房租吗?
2、我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我询问了现在的中介,我完全可以要求违约金和搬家费的。我跟房东去说的时候他就把脸皮拉下了,我也不想和他撕破脸皮啊,但是我有重病在身,需要一百万左右的治疗费,搬家费可以不追究,因为我肯本没花钱,但是这两千多的违约金也可以买一支药啊。
合同里明确提到违约部分,违约金就是一个月房租。
第三个问题,除了违约金,我还可以主张损失的中介费吗?这个损失的中介费是指以前那个房子还是现在的房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