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12月3日到一家私企工作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说是试用期过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一直发现金,有工资条,也有签字,但是自己手里没有书面证据。找到更合适的工作,周二说辞职的,下周一不来,结果经理说我没有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问我那你这个月工资还要不,我嫌麻烦,说不要了,过了一会他又找部门经理进去聊天,一会又让我进去,问我,你说这个月工资不要,上个月的呢,我说要啊,他又说什么过年期间休息时间长,刚开工没几天就辞职,没有这么办事的,把算工资的人找来说按天进行计算,还反复说不是差钱,是差事,期间我一直没有说话,之后就收拾东西,离开公司了,我们上个月的工资应该是这个月10日开,还没到日子。我想请问,他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果我找劳动仲裁机构能够支持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