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实习三个月,试用期三个月?

我是应届毕业生,应聘工作时,被告知先实习三个月,然后是试用期三个月,请问这个何不合法,或者说怎么对待这样的情况?
现在的问题是他没有跟我说签订多久的合同,只是说,先实习三个月,接着适用三个月,再接着就是签订合同,我对这个流程很困惑,而这样的流程是否合法呢?

不合法的
新法对试用期长短的规定是: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合同,适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新法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了具体规定,那就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虽然有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很多为了逃避责任和节省开支,真正签合同交社保的很少,建议你找个正规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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