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是封建政府征发赋役的主要依据,历来受到各
封建王朝的
高度重视。唐朝前期实行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后期实行
两税法,都与
户籍密切相关。因此,有唐一代特别重视户籍的编制、管理与检察工
作。
唐朝的户口帐簿有手实、计帐、户籍等三种形式。武德六年(
623年)三月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景龙二年(708年)
闰九月(束力):“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
开元十八年(730年)十一月(束力):“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
勘造”(
《唐会要》卷85《籍帐》)。不过,由“县司责手实、计帐,
赴州依式勘造”一句可知,户籍是依据手实和计帐编制而成的,或如
韩国磐先生所言:“手实和计帐就是户籍的底稿”(韩国磐《隋唐五
代史纲》第173页)。 何谓手实和计帐?
《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说得非常清楚: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
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可见手实、
计帐是由里(百户为里)负责编制的,这与里正的职能“兼课植农桑,
催驱赋役”(
《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正相符合。手实的内容
是“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即一一写明百姓户内人口年龄及拥有土
地状况。计帐的内容是“具来岁课役”,即一一写明百姓来年应承担
的赋役。很明显,计帐是依据手实编成的,因为百姓的户丁、土地是
派征赋役的基础。 在编制手实、计帐时,要进行“团貌”,即核实各户人丁年龄、
像貌特点,正如《唐会要》卷85《团貌》所云:“诸户口计年将人丁、
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具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
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可见“团貌”是由县
一级政府机构组织实施的,显示出国家对这一工作的重视。 由此可知,唐朝户籍的编制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
由里调查所辖各户人丁土地状况,经过县团貌之后,编成手实。第二
步,依据手实,编成计帐,这项工作仍由里负责。第三步,依据手实、
计帐,编成户籍,这项工作则由县负责。 唐朝户籍的编制时间遵循“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的
规定(《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手实的编制时间史无明文,但
因为一年一造的计帐是依据手实编成的,所以手实也必然是一年一造。
至于手实,计帐每年编制的具体时间,则由前文所引《新唐书》卷
51《食货志一》的记载,可知其在每年的“岁终”。而户籍的具体编
制时间,则有明文规定,“起正月,毕三月”(《大唐六典》卷3《尚
书户部》)。按岁末及来年的正月至三月之间,正是农闲时期。此期
间编制手实、计帐和户籍,就不误农时,当是最佳的时间选择。 编制户口帐籍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其
所需经费从何而来呢?《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云:“诸造籍……
所须纸笔、装潢、轴,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计帐所须,户别一
钱。”这表明,编制计帐所需经费,以人户为单位征收,每户一钱;
编制户籍所需经费,以人口为单位征收,每口一钱。至于编制手实所
需经费来源,史无明文。笔者以为,其当出于“口别一钱”的造籍费
中,理由如次:第一,编制手实是编制户籍的前提,二者不能截然分
开。第二,“计帐所需,户别一钱”,造籍所需,“口别一钱”,后
者比前者的数量大得多,若每户以五口人计,也是前者的五倍。既然
“户别一钱”的造帐费尚能满足一年一造的计帐所需,那么“口别一
钱”的造籍费不可能只用于三年一造的户籍,而应包括一年一造的手
实在内。 各县将户籍编好之后,就集中到州郡抄写。以乡为卷,共抄写三
部,皆注明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一部送呈尚
书省,由户部掌管,州县各留一部。上呈的州籍,一般由当州庸调车
代送京城;如果庸调不入京城,则要雇人运送,运费由州府支付
(
《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 唐朝虽规定户籍三年一造,但新籍造好之后,旧籍并不马上废弃,
而是要保存一段时间。武德六年(623年)下令:“州县留五比,尚书
省留三比”,按一比为三年,则州县需保存户籍十五年,
尚书省需保
存九年。以后又改为“省籍留九比”(《唐会要》卷85《籍帐》),
即尚书省需保存户籍二十七年。 尚书省将全国户籍汇总之后,也要抄写若干部。
天宝三载(744年)
二月二十五日下令:“天下籍造四本,京师、东京、尚书省、户部各
贮一本。”即将全国户籍抄写四部,长安、洛阳、尚书省和户部各收
藏一部。到天宝十二载(753年)正月十二日又(束力)命:“应送东京
籍宜停(《唐会要》卷85《籍帐》),即改为抄写三部,取消了送往
洛阳收藏的那一部。 以上所述,只是唐朝户籍编制与管理方面的一般情况。随着形势
的发展变化,上述制度也在发生变化。如编制户籍,原来规定由里、
县负责,到开元二十九年(741年)二月改为:“自今已后,应造籍,
宜令州县长官及
录事参军审加勘覆”(同上书),即州级长官及录事
参军也要参与户籍的审查工作。这一加强户籍管理的措施,显然是针
对当时均田制崩溃、户口逃亡、户籍不实的情况而采取的。 此外,唐朝政府还十分重视户口的检察工作,并特别制定律条,
对户口、年龄不实的责任人严加惩处。《唐律》规定:“诸脱户者,
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增减年状,
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减非免课
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
十。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
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州县不觉脱漏
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
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
同里正法。”
(
《唐律疏议》卷12《户婚》)文中的“脱户”、“脱口”是指隐瞒
漏报的户口;“增减年状”是指虚报年龄,未到免役年龄(60岁)而
诈称已过,已到成丁年龄(21岁)而诈称未到,以逃避国家应征的赋
役。一旦发生“脱漏增减”问题,则按家长、里正、县、州的顺序层
层追究,其中对家长的处罚最重,误一口徒一年,而且不管有意无意,
都同样治罪。对里正、县、州的处罚则依次减轻,而且分为“不觉”
(无意)和“知情”(有意)两种情况区别对待。若“不觉”者,里
正误一口笞四十,县误十口笞三十,州随所管县多少论罪;若“知情”
者,里正同家长例治罪,州县长官同里正例治罪。如果脱漏增减的是
非课役口,则误四口按误一课役口对待,从轻处罚。 既然唐朝政府对里正、县州长官的要求这么严,可以想见,平时
的户口检察工作自然由他们承担了,这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尚书省
的户部是中央主管部门,更负有检察全国各地户口户籍之责。 而在特殊情况下,唐朝政府还直接委派专使负责搜括逃户或检察
户口工作。笔者见有三次: 第一次发生于
武则天时期。大谷文书二八三五号《长安三年(
703年)停逃户文书》披露了这件事。该文书是
敦煌县于长安三年(
703年)三月为解决滞留在甘、肃、凉、瓜等州的沙州逃户问题而作。
从文书可知,当时为了解决沙州逃户问题,曾设置了“括户使”和
“括逃使”两个使职。“括户使”由当道(陇右道)采访史兼充,故
称作“括户采访使”。“括逃使”由中央特派的御史充任,故又称作
“括逃御史”。从行文看,敦煌县先将情况向括户采访使反映,再向
括逃御史汇报,可见中央与陇右道均设有主管逃户问题的使职。毫无
疑问,该二使是武则天特设的专门检括逃户的使职,表明武则天对于
当时严重存在的逃户问题还是关注的,并设法予以解决。由此也可以
看出,学界流行的关于武则天不重视逃户问题的成说是值得推敲的。
可惜再无其他史料可资说明,其具体情况就难于确知了。 第二次发生于
唐玄宗开元时期。当时“天下户口逃亡,免役多伪
滥,朝廷深以为患”。宇文融“奏请检察伪滥,搜括逃户”(《旧唐
书》卷105《宇文融传》)。玄宗纳其言,于开元九年(721年)正月,
任命他为“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充搜括逃户使”。宇文融的这次括
户取得了很大成绩,共括得客户八十余万,岁终征得客户钱数百万之
多。 到开元十二年(734年)八月,宇文融又任御史中丞,“充诸色安
辑户口使”,由“搜括逃户使”到“安辑户口使”的名称变化,反映
了唐朝政府对逃户问题的政策变化。前者重在“检察伪滥,搜括逃户”,
将他们置于国家控制之下,以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人手,进而
扩大国家的税源。后者重在安置,即将逃户检括出来之后予以合理安
置,给以优惠政策,让他们安心生产。不过,这两个使职尽管名称不
同,但职能相近,即都是为了检察户口,以扩大国家赋役来源。 第三次发生于唐玄宗天宝时期。天宝四载(745年)二月,以户部
郎中王为户口色役使(《唐会要》卷85《户口使》)。户口色役使
的职能,顾名思义,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户口,二是主掌色役。
所谓色役,南北朝即存在,是指各级品官及官府所用的各类仆役,如
防阁、庶仆、帐内、执衣、门夫等等。王既为户口色役使,却恣行
割剥,最著者为对待边兵死亡问题。按唐制,戍边者免其本人租庸,
六岁替还,即只免除六年租庸。而边将耻于言败,士卒战死后往往不
申报上级,故原籍仍保留该亡卒的兵籍,六年后即开征租庸。对于这
种情况,王本应认真检察,予以纠正,而他为了聚敛,竟“以有籍
无人者皆为避课,按籍戍边六岁之外,悉征其租庸,有并征三十年者”,
极大地加重了亡卒之家的负担和苦难。王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却
因聚财上供,不仅不受责罚,反而得到重用。 玄宗以后,再未见有设置专使以检察户口的例证。为什么武则天、
唐玄宗要设置括户使、括逃使、户口使这样的使职呢?究其原因,是
因为他们统治的时期是唐朝历史上一个极为特殊的时期。在这个时期
内,随着近百年来封建地主经济的稳定发展,北魏以来实行的只适合
于低水平的小农经济发展的均田制逐渐崩溃,被兼并土地的农民越来
越多,而农民的赋役负担却仍然如旧,丝毫不因他们失去土地而有所
减轻。这就迫使农民大批逃亡,以避徭役。因为问题十分突出,且严
重影响了唐朝政府的赋役收入和社会稳定,所以武则天、唐玄宗才设
置专使予以解决。而在唐初及中唐以后,均未出现如此严重的逃户问
题,一般的户口检察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完全可以胜任,中央政府自
然无需再设置专使去处理了。
追问啊……啊哈哈,好长啊,没看懂……
这样吧,我想写个穿越到唐朝的文,身穿,这样的话怎么造户籍?或者暂住证?
追答简单点吧,如果你是来唐朝经商的或者学习的,需要户部或者国子监发给执照,但必须要有经过收税管卡的证明,才能领到执照。否者视为非法,会被没收财物,并判刑3年。
如果是唐朝人,
唐朝户籍的编制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由里调查所辖各户人丁土地状况,经过县团貌之后,编成手实。第二步,依据手实,编成计帐,这项工作仍由里负责。第三步,依据手实、计帐,编成户籍,这项工作则由县负责。 唐朝户籍的编制时间遵循“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的规定(《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如果要上户,最重要的是要有土地。没有土地就是依附民,没有户口。
如果不上户,或者户口不实,都要判刑。
对户口、年龄不实的责任人严加惩处。《唐律》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唐律疏议》卷12《户婚》)文中的“脱户”、“脱口”是指隐瞒漏报的户口;“增减年状”是指虚报年龄,未到免役年龄(60岁)而诈称已过,已到成丁年龄(21岁)而诈称未到,以逃避国家应征的赋役。一旦发生“脱漏增减”问题,则按家长、里正、县、州的顺序层层追究,其中对家长的处罚最重,误一口徒一年,而且不管有意无意,都同样治罪。对里正、县、州的处罚则依次减轻,而且分为“不觉”(无意)和“知情”(有意)两种情况区别对待。若“不觉”者,里正误一口笞四十,县误十口笞三十,州随所管县多少论罪;若“知情”者,里正同家长例治罪,州县长官同里正例治罪。如果脱漏增减的是非课役口,则误四口按误一课役口对待,从轻处罚。 "
徙,就是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