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15岁)初中毕业后跟随其姑父在外跑生意。1999年5月,王虎以自己的名义与张亮签订药材购销合同,约定王虎提供5万元的优质药材,货到付款。王虎提供药材后对方未付货款,于是王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法院受理诉讼后,查明王虎为未成年人,因此通知王虎的父亲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虎的父亲认可王虎的买卖药材的民事行为及起诉行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虎的父亲忽得重病住院治疗,授权王虎可以为一切诉讼行为。王虎在庭审过程中经过举证、辩论后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对方在19天内支付王虎3.5万元。
王虎之父出院听说此事后,以王虎为未成年人、其所为诉讼行为未经其追认为由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法院的审判人员则不同意,认为王虎已经被授权,其所为诉讼行为有效。
1、王虎买卖药材的民事行为及起诉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虎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