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的问题。

王虎(15岁)初中毕业后跟随其姑父在外跑生意。1999年5月,王虎以自己的名义与张亮签订药材购销合同,约定王虎提供5万元的优质药材,货到付款。王虎提供药材后对方未付货款,于是王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法院受理诉讼后,查明王虎为未成年人,因此通知王虎的父亲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虎的父亲认可王虎的买卖药材的民事行为及起诉行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虎的父亲忽得重病住院治疗,授权王虎可以为一切诉讼行为。王虎在庭审过程中经过举证、辩论后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对方在19天内支付王虎3.5万元。
王虎之父出院听说此事后,以王虎为未成年人、其所为诉讼行为未经其追认为由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法院的审判人员则不同意,认为王虎已经被授权,其所为诉讼行为有效。
1、王虎买卖药材的民事行为及起诉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虎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我国民法规定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虎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看事后有没有得到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个案例中他的父亲认可了,则买卖药材的民事行为有效。
2、任何一个人都具有当事人能力,即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因此他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他不具有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这个与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诉讼无效,不管有没有法定代理人追认。
3、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与签订合同一样,需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好吧,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确切的清楚知道,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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