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前段时间接受一名员工的委托,代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案的相对人拥有一套完整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便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该员工被开除之后,并未从单位领取任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类的文书,单位以种种理由拒不交付,且收回了该员工的所有与工作相关的证件、卡件。 首先,为防止该单位事后以“擅自离职”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在接受该员工委托后第一时间对该单位出具了律师函,一来是固定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二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其次,关于该案,笔者思考过下述问题—— 一、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如何确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1、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判断,但也应该符合本单位一般职工的判断。当然如果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应该接受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单位制作的规章制度必须主体合法。最好是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相应的工会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2)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即哪些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中,哪些是一般性违反的规章制度;(3)单位必须将相关的规章制度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公示。 三、结合案例说事实 本案中,申请人在绿灯亮时跨过闸机口是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但申请人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日常经验, 有且仅有一次的跨过闸机口、且在跨越之前已经刷卡,充其量也只能是一般的违纪,该单位将仅有的一次跨过闸机口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来说过于苛刻,显然没有做到公平合理。 再者,如果职工的任何违法公司规定的行为都够得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有很多方式,在民事上可以经济赔偿、恢复原状、停止侵犯、赔礼道歉,在行政上可以加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只有在满足犯罪的主客观条件下才可能称得上犯罪! 首先,申请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想法,之前对方代理律师接到律师函后曾和笔者沟通联系,电话中也称道“某某(该委托人)可能是因为年轻人的顽皮”; 其次,申请人是在刷卡之后才能进入通道门,在刷卡时间绿灯时因为闸机口突然关闭,加之当天值班的只有一名保安,无法从闸机口的另一头通过按钮打开,所以,才跳过闸机口,在通过闸机口之后,申请人按规定接受了保安的安检,在顺利安检之后才离开公司。 另外,本案中有一处极大的形式瑕疵:参加庭审是A公司,但开具处罚报告的却是B公司,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却是B公司开具的这一张处罚报告单——由此可见,劳务公司做出决定的依据就是错误的,甚至根本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然存在法律瑕疵。 四、对证人的发问 如何对证人发问,首先要考虑到对方可能提供的证人、我方将要提供的证人,例如,当天值日的保安或者在场的职工(1)平时都是几名保安在安检通道那里?事发当日有几名保安在场?(2)平时是否出现刷卡但被卡住的情形?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形,你们都是如何操作的? 综合论述,证明是公司的运行制度存在问题,让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错误显然显失公平! 五、对方可能举证失误的地方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规章制度; 2、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 3、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却不经民主程序制定; 4、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也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员工公示。上述四种情况中以第四种情况出现的情况较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而且规章制度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也确因违反规章制度并符合规定的辞退条件。但是,企业对员工作出辞退决定发生争议后,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予确认,认为企业没有采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业又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5、闸机口本身有问题——经常出现吞卡的现象; 综上所述:再完美的制度也有其不完美的地方,关键是肯动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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