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提前与你解除合同(你不存在任何过错),公司可采取三种方式:
(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半月的工资(根据你的工作年限计算来的,工资标准以你工资条上数额为准),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额外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以你工资条上数额为准),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半月的工资(根据你的工作年限计算来的,工资标准以你工资条上数额为准),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非常“2”,强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被你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向你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三个月的工资(根据你的工作年限计算来的,工资标准以你工资条上数额为准)。
通过以上讲解,你应该知道怎么和公司人事部门谈了吧,相关法条见《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20、25条。
如果你要申请劳动仲裁,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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