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南京分公司被录取的,后到上海总公司培训,工资是外包给前程无忧的,培训两个月后,总部人事通知我不用来上班了,还让我自己打辞职申请,我想要求离职的时候结算当月的工资,不知是否可行,有何依据,如果公司不同意,可有其他办法
一、试用期内被辞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结算工资,一次性结清的。
二、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扩展资料: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用期
如何要求,要求未果又应当如何,实在不想拖到过年之后,不要找文档给我,实际一点
追答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可能会很麻烦,其中的原因是个中国人应该都明白吧!他们效率肯定高不到哪里去!能协商解决最好把,就算晚几天能拿上就阿弥陀佛了!否则你就只能走维权道路了!
追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请公司出具相关的辞退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我要求在公司与我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结清我的工资
你看这样写可以么
不好意思,也没写过这个,你可以问问他们工资的事情,如果下个月能按时发给你你就留个卡号!一般都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如果他们说不给你再找他们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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