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成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更正公司成立:
2006年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公司董事会通过协商做出如下决议:(1)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2)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D兼任
王某为公司董事,A公司生产灯具物美价廉,在S市销售市场占有半壁江山,经调查,王某于200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设立B公司,王某担任其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於B公司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的相差无几,挤占了A公司的一部份市场份额。於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1)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2)撤销王某在A公司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3)2006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於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由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问题:
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是多少?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否符合法规?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聘任D为财务负债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麽?
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做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额?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可以直接发到我的邮箱~~拜托了~~675673962@QQ.com~~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