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中,许霆与郭安山同犯盗窃罪,为什么一个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在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题所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4、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5、中级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追问

许霆第二次协同郭安山一起去ATM机上取款,许霆与郭安山属于共同正犯吗?郭安山并没有自首之类的行为可以减刑,为什么他的刑法会比许霆少很多?

追答

因为我们没有参与案件的庭审,就具体情况根本就不清楚,所以量刑的长短,不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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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最终结果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

许霆该不该判无期徒刑?
这案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从审改判5年据媒体报道还没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显然你所质疑的是程序问题。这确实令人匪夷所思!一个许霆案反映了司法的混乱---

盗窃罪上诉状
盗窃罪上诉状【例一】: 上诉人:许霆,男,24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上诉人许霆因盗窃...

许霆判决书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许霆案件的经过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返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另,同案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

是谁在ATM取款机白取了17.5万,被判无期徒刑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

许霆案会怎么样判?
许霆当庭辩解:“疯狂取钱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安全”,公诉人称,这种说法不仅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五次供述相矛盾、与同案人郭安山的供述相矛盾,而且明显不合情理,要保护银行财产“为啥不报警、不告知、不汇报”? 首先,“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许霆应该明白在发现柜员机出错的情况下,他既可以立刻打电话告知银行,...

许霆是什么人?
许霆因而继续潜逃,直至一年后被捕。法院审议后,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的高度热议,被成为“许霆案”。经过反反复复的法律激辩,许霆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据南方都市报早上的消息,许霆已于获得提前1年9个月假释,准备今天返回山西老家。

银行ATM提款机案件的报告
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你问你们对许霆取款案分析,看法是怎样
许霆虽有罪,但不应该判的太重!这样会影响许霆的一生啊!(1)本来是ATM取款机坏啦,许霆只是一时头脑不清晰才会恶意取款,这件事银行占20%的责任,ATM取款机占50%的责任,许霆占30%的责任。(2)听说许霆已经把钱差不多还啦,他要是不畏罪潜逃,应该还可以判的轻一点!懂法律的人给许霆伸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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