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道按份共有的题目。
1,按我国《物权法》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的购买权。也就是说乙,丙可以在甲的出价下按自己的份额购买甲的份额。
2,甲抛弃自己的份额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该份额应该归乙丙平均分配。
3,甲,乙,丙三人都可承担,三人对行人负连带责任,对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份可以时候相互追偿。根据我国《物权法》102条的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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