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商贸公司与国外某化工厂乙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乙方共给2401型高压聚丙烯500吨,8500/吨,共计425万元。交货日起当年11月底。甲方应将货款与当年10月20日之前交给乙方在本国的开户银行。订立后不久,甲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报道,得知乙方濒临破产。10月5日即发出拒付货款通知,要求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合同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甲方拒不付款是否具有合法性?请阐述法律依据。
2、被告崔某系一个体经营户,长期在外经商。1993年5月初崔某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商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的7间房屋拆除,并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为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以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问:被告行为的性质?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