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0-17
劳权周刊:我2004年进入上海一家私营软件公司从事项目开发工作,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底,我被提升为项目经理。因为我们项目部门的工作人员经常要去客户单位联系工作,所以公司对我们的考勤不是很严格,经常都是上下班不打考勤的。最近一周,因工作上的原因我一直没打考勤,昨天,公司人事主管突然通知我说,因为我上下班没打考勤视为旷工,公司将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我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多,就这样被辞退合法合理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WendyWendy: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
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来信情况看,你所在的用人单位是依据上述第二种情形来解除你们双方的劳动关系的。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就取决于用人单位公示生效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是否对考勤制度作出过相应的定。如果相关制度规定了员工上下班必须考勤,不考勤视
为旷工,也明确规定了几次旷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你对该制度也知悉了解,并且你未考勤的次数已达到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程度,公司对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合法的。
反之,如果公司没有相关考勤的规章制度或相关制度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违纪,或你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制度的,那么,公司的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这样的话,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温陈静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