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结婚之后,房产证上签署了谁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和主要决定权就在谁的身上,但是如果出售房子的话,需要配偶的同意书,如果房产证上同时写了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卖房产的时候,必须要两个同时到场,签署合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买家),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效的,但第三人(买家)需要证明“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买家)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
扩展资料:
共同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