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司一名员工,从2011年2月中到2011年6月底在我公司上班,在工作期间无故旷班,还在上班时间内私自出去逛街,并且不服从公司负责人分配的工作任务,当即提出自己不要做了,我公司负责人就顺从她的意思,不干就算了。 于是我公司负责人与公司全体领导班子开会通过了这位员工的要求,并于2011年6月28日报告给了劳动监察部门。然而,这为员工以未签劳动法以及无理由开除她为名,要求赔偿,并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对于我们用人单位来说,是不是就因为没有跟该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所以就可以任该员工敲诈?
员工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公司违法在先,应积极处理好相关纠纷。
一、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员工如因未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公司已产生了违法行为,需向劳动者补发一倍的工资。
二、关于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如违反了公司的规则制度,公司应保存好相应的证明资料,以此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这样做是合法的。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或不服从安排等证明资料,即使劳动者在工作中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公司也无理由辞退员工。
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了辞职,应要求劳动者撰写辞职申请书并由公司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也不等于劳动者违反任何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同时考虑两个前提,即:规章制度本身合法,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了“严重程度”。
1、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体现的正是内容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其中所体现的则是程序合法。
2、所谓严重,是指要造成较大损害,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即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对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则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动者违反单位不合理规章,能否被解聘
那就是没有任何用人单位的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