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自然人应该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吧?

那么是不是只要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自然人,都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企业是否有要求呢?仅限于建筑企业、矿山企业还是包括所有的企业?谢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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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3
应当由发包方,即合法注册的法人主体承担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

不仅限于你说的几类企业,应当包括所有企业。
你应该是看了确定劳动关系事项的规定所以才有所疑惑,你可以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会找到答案的。

祝好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2-18
由有资质的法人承担责任
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2-17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自然人应该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吧?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自然人是不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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