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转租了一宾馆,转让费是30.8万。当时的合同期限是2006年9月29日-2011年9月28日。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每年递增一次房租,每年递增为15%。我是第三任转租者,第一任就是房东,也就是说宾馆是房东开设,开设没多久就转给了第二任转租者,第二任转租者经营没有多久就转让给了我。转给我时当时的合同就有一条款不合理,因为我是又中途转租的,只能按原合同执行。(内容是:乙方负责免费提供甲方的水、电费。每月有水电费400元左右).如今合同到期了,要再签合同了。房东要求将之前免费负责提供水电的那套房转让给我用于经营,转让费5万,另外还要加收押金2万。如果不转让那套房子就不跟我签合同。如今经济不好经营已经十分困难了,根本就不需要扩大经营面积。为此与房东几次协商未果,房东几次都是强行的口吻,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如果不按他的条件做。要么就走人,要么房租每年递增15%。这实在太不合理了。(房东的那套房子所有物品都用不上,而且只有几台空调根本就不值5万元,并且这个房子我根本用不上),还有原合同根本就没有押金的约定,现在又要加收押金是不是合理。1、如果我不签合同,合同到期后房东收回房子,我上诉法院的话,能否有赔偿?2、如果合同到期房东强行要求我租用那套5万元转让费2万元押金的房子,我该怎么办?3、房租每年上涨15%有没有违规。我签合同该如何维权?不签合同又该如何维权?请大家帮忙。9月28日合同就要到期了,急...
新合同是与房东签,但房东强行要求我扩大经营面积(加租其它房子),做为签合同的条件,这是不霸王条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