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的试用期3个月合同(转正工资8000元,4险1金,试用期以工资的80%发放,并约定使用期间没有其他待遇)但在3个半月也没有和我签订正式合同并以我把工资待遇泄漏给同事为由当时辞退(并无证据和证人),只补偿一周的薪水,现在想去劳动仲裁,请问我最多能获得哪些赔偿,大概多少钱?(公司其他员工签的合同都是一年期限的)
现在已经不在那干了,我问的是我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大概多少?
追答《劳动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获得的赔偿额是:8000*0.8=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