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经超过了申报期限了。。。本来有将近7万的退税 由于未及时申报 我把单子交给财务的时候是13日 15日是最后期限 但是由于财务出差未进行申报 退税没有了 还要补交7万的税 总计将近15万 是不是都该由我赔偿啊 怎么办啊?
追答可以向国税局补证说明的,如果单位做的帐务都是坦坦荡荡的,自然不怕去国税说明清楚的,自然是葫芦里有什么药不能见光的。
国税局也不是酷吏,多了钱,他们交代不清也是个事
这个是国税文件规定的。。。。肯定是损失那么多了 多了时间 不给退税啦。。。
追答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短少缴税可以下一期补交,或是税务机关催交时再补交。
怎么慢报了就不能?也只是罚款而已。。。
自己去国税局问问。肯定有人梦你
也不是我去 是财务的去 人还在出差 死翘翘了这次 如果要我赔 我不能让家里承担 我还是自行了绝算啦 看看哪种死法不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