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员工签协议,如果未满期限辞职会扣钱,合法吗

我们公司跟员工签订协议,如果是员工未满合同期限要解除合同,要扣600元(有按照程序,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做好交接,帮公司培训交接人等)。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给予补偿费900元。
我很不解,我有按照程序去申请离职,还帮他培训下一个交接人。为什么还要扣我600元,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怎么来维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1-05

不合法,所签协议并没有法律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所以,你要离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公司,并且公司无权克扣你的工资。

如果公司强行克扣工资,你可以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扩展资料: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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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2-23
除非有培训费用,或者其他可以量化到员工个人的专门的费用,否则不能赔款,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去投诉处理
第3个回答  2011-12-23
如果公司确实安排你进行了培训和花费了费用,又和你约定了服务期,你没有服务满约定期限,公司有权按你们之间的约定扣费。
第4个回答  2011-12-23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如果按正常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要扣600元,即使劳动者同意,也是违反了劳动法的强行性规定的,不被法律保护,而且这个所谓的正常程序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还600元,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和起诉是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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