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聘用李某为保管员,赵某为李某担保,与公司约定:如李某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半年后,李某丢失所保管的财务4万余元,损失确认后李某失踪,公司将赵某高尚法庭。问题: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第三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