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法规对社保是如何做出规定的

急!!!!!!!
如果我去告公司,公司应为我承担的责任有本次医疗费,为我将补办社保,我可不可以要求跟他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他没有为我交纳补保,己违反法律法规!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政策的规定,而不是福利。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5种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义务,更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劳动法规上讲,用人单位应当自新聘员工上班之日起,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同时由于员工就职的不稳定性,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往往要在员工转正后才办理该员工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而在转正了再拖后几个月办理参保手续的也同样不在少数。

正如你所知道的,用人单位承担的比例要比个人高。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5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单位/个人分别为:20/8,2/1,8/2,1.2/0,0.7/0。前2种比例全国统一,后3种比例各地会有不同。由此单位缴费比例合计31.9%,个人缴费比例合计11%。如果某地的缴费基数为1500元,单位缴费1500*31.9%=478.5元/月,个人缴费165元/月。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没有缴纳的,只能向社会保障机构补缴,没有补还给个人的政策规定。你的“即使按扣除个人比例算,也应该补还我一部分”的要求,同样没有政策依据。

你的这种情况,社会保障机构是允许补缴的,但是单位不会这么做。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的今天,你能参保已经是幸运的了,建议你向前看,知足罢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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