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如果公司可以强行规定先休年假再休调休的话,显然对员工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当公司选择支付加班费的时候可以回避本来应付300%工资的年假,而按照200%(休息日加班)或150%(工作日加班)来支付加班费。政府在这方面有没有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规定或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