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论文~~请高手帮帮忙~

案例一

王先生经常出差,而妻子不仅工作清闲而且生性好客。王先生想知道妻子都有哪些朋友,但又怕妻子说自己小心眼,不好意思问。于是他学起了电视剧里看来的一招,瞒着妻子,在客厅里装了一个摄像头。一个月后,妻子找了一个钟点工李女士帮忙做家务。而李某来了一个星期之后,王先生出差回家。第二天,他出门办事,把包放在了沙发上。晚上,就发现自己钱包里少了一百块钱。王先生怀疑是钟点工所为,连忙调出录象查看。果然看见是李女士乘家中无人,翻了自己的包,从钱包里抽走了一百块钱。同时,李女士还在客厅里脱下连衣裙,换上了一身工作服。王先生又调了前几天的录象观看,发现李女士很注重仪表,每次都是到了他家里之后,才重新换上一身工作服。王先生遂报警,没想到,偷窃的事情处理完之后,李女士找到王家,说王家没有事先告诉她家中安装了摄像头,致使自己换衣服的过程都被拍下来了,而且王先生还看了,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要求他们赔偿一万元的精神损失。

【问题】王先生安装摄像头并查看录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

案例二

浙江有一个叫李晨的女孩,她的朋友们都说她长得跟一个著名的女影星有点像。于是,李晨干脆花了50万元,做了好几项手术,把自己完全整容成了那个明星的模样。对于自己整容后的形象,李晨十分满意,把自己的照片发到了博客上。结果,浙江一个大集团看到了她的照片,找到了她,跟她签了一个代言产品的合同。约定李晨为该集团旗下包括医药、化工、服装、食品等各项目形象代言人,出席各种发布会,并做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的各种广告,期限为十年,集团总共向其支付100万元。对于集团来说,找李晨做代言人十分划算,因为真正的女明星一项代言费就要上百万,而李晨,平均一项代言一年才2000元。而各个媒体广泛报道了此事,一时间,“翻版明星抢走百万代言费”成为大家热烈讨论的话题。

【问题】翻版明星侵犯正牌明星的权益了吗?

案例三

刘小姐在一家服装店购物时发现橱窗里的一把木制椅子很好看,自己非常喜欢,就对店主说:“你看看,我在你的店里买了这么多东西,橱窗里的那把椅子能不能送给我?”店主表示,这椅子已经放在橱窗里好几年了,不是用来坐的,只是用来展示的。但是刘小姐坚持要这把椅子,店主没办法,就说:“你要是愿意要你就拿走吧。”刘小姐很高兴就把椅子带回家,谁知道这把椅子并不结实,刘小姐在坐上去的时候,椅子一下散架了,刘小姐被摔成了骨折,去医院花了2000多元钱,刘小姐认为是服装店赠给自己的椅子质量有问题,这医药费应该由服装店来出。但店主则认为,这把椅子是当初刘小姐自己坚持要的,而且店里只卖服装,并没有卖椅子,刘小姐出事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问题】服装店该赔偿刘小姐的医药费吗?

任选择一个案例来分析, 最好能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款,说出有没有侵权问题。
民法不是本专业,这论文让我很头疼,请大侠们帮帮忙~~~

解答如下:
案例三
服装店不用赔偿刘小姐的医药费。
分析:本案中的椅子并非因买卖行为而产生的赠与,也就是说不是服装店要求必须买了商品才可以赠送椅子,而是刘小姐在买东西时主动要求赠与的,另外,服装店也已经告知,这是一把陈旧的椅子,只是展示的,不能用来做,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问

谢谢~
请问这里面有没有涉及到什么侵权问题呢?

追答

本案例没有侵权!但是是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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