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公司签过一份合同,当时合同上没有公司章所以到现在一式三份都在公司,我提前了半个月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写明要在2014年3月1日离职,让公司另外安排人员到时交接,但是到了3月1日的时候公司还没有安排人来,我就继续上到3月2日,之后两天没去,5日交接了,现在公司给我说我旷工三天要给我记过还存档寄回当地人力资源和学校,并且还扣我一个月工资,这个后果有这么严重吗?而且之前公司有员工在3天内直接消失了找不到人,公司也才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扣了200元,我提前给了离职申请现在处理的情况还严重些,公司这个处理决定合理吗?
如果公司在档案里记过了对以后找工作会不会有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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