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1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中间由于集团建立分公司,与2004年年5月,进入分公司工作,后来集团又建设分公司,与05年1月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至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于4月份提出辞职,一直未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我想咨询下,申请双倍工资补偿是从01年开始算,还是从提出辞职的时间开始计算,这12年的保险我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交吗,大概是多少钱,个人需承担多钱?我还应该向公司申请什么样的补偿?谢谢!
我可以找到两位以上的同事证明我2001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未办理离职手续,加入起诉是起诉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双倍公司补偿和社会保险是重复计算的吗?
补充下,本人现在工资是4000.我们,我们是做市场销售的,如果算提成,费用什么的会更高
我提出辞职的话是没有补偿的吗?公司不会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提出辞职他还不同意的
追答是的,你主动辞职一般都不会给补偿,但公司未给你缴保险,属于公司违约在先。因此你可以以公司未交保险提出与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经济损失(补偿)。
追问律师说双倍工资是只能给补发一年,社保是从08年以后开始计算,因为新的劳动法是08年以后出台的,并且存在时效问题,说我的时效可能过了
追答是的。是有个时效问题;但时效是从你知道权利被侵犯算起,或者说从你和公司发生纠纷算起。社保是没有时效的。缴纳社保是从1993年开始的。2008年只是修订和补充,不是新法。只是双倍工资是从2008年开始实行的,补偿也是从2008年开始的。你先到劳动局仲裁部分去问问。他们天天处理这些事的。对你的情况应该有一个全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