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几台电脑。然后我发现这几台电脑是当地学校被偷出来的,我就主动还给了学校。学校也开了一张证明。证明我还了电脑,并且不再追究我任何责任。当时我以为没事了。现在事隔半年。派出来过来找我,把我居留了。我感觉很冤枉,很委屈。现在交了一万块钱,取保候审。我现在不知道如何是好。
我想问的是派出所是先把案件交给公安局,公安局再交给检察院吗?还是派出所直接交给检察院?
什么是预审?请简单明了一点解释下。
有没有可能不被起诉呢
还有就是派出所让我去学校,叫学校写一个请求书,意思就是希望上面不要起诉我,可以从轻处理。我不知道这个是什么请求书,是抗诉请求书吗?有没有样书?
一般刑事案件,是派出所查处后由公安部门移交给检察院,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来进行审判的,如果情况轻微,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则公安局会按照相应的处罚之后进行结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我是下午四点被传讯的,然后晚上11点半才放出来,中间还是托了关系,才交了一万块钱取保候审的。钱是直接交给那位民警的,当时没有开收据。我想是这么晚应该别人都下班了吧,他说他会帮我交上去的
追答就是的吧,不要再理他们了,表面上仍然很“害怕”的样子。也不要再和其他人沟通什么的,就是声称没有钱,所以也不敢再去学校和派出所了。肯定不了了之的,本来就没有任何问题的吧!
他们根本没有证据的,当天回家的不叫拘留,顶多叫传唤的。恐怕什么手续都没有给你看过吧?甚至也没有做笔录吧(有做也是骗你的,你走了他就撕掉了)?
信不信由你,反正凭本人的经验就是被"诈“了!
有做过笔录。还录了指纹,采了血样,拍了照片。整个就是把我当犯人了。
我总共是收了6台电脑HP的原装机 学校发票开的是3400一台 E3400 1G 250G 19寸显示器用了一年左右 这样的配置,估价所估价起来6台显示器总价2800多,然后6台主机估价起来9千多,相当于一套接近2000块钱,不知道估价所是按什么标准来估价的。我当时回收的价格是两台750 四台600的价格回收的。正常市场价也就只能卖个1千多点。估价所竟然估得这么高
东西还给学校了,取保费也交了,但是一定要向警察讨收据!信不信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