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74题]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A.B我能理解
但关于CD两项,票据关系中,票据无因性的例外不是在直接前后手之间可以依照《合同法》行驶抗辩权吗?《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D项潇湘公司履行抗辩权,不是可以通知银行不要对楚天公司付款吗?
这个问题老是想不通,希望哪位同志能帮我解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