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银行的分理处?

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银行的分理处,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乙、丙等甲未到,乙、丙共同抢劫银行分理处20万元。对甲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C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D和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应该选D
这是历年司法考试都考烂了的题,年年都有,共犯中的中止犯必须排除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影响力,而甲参加预谋后,并没有阻止其他二人,影响力仍在继续,不构成中止犯。
其次,共犯中存在“一人既遂及于全部”的原则,所以只要乙丙既遂,甲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仍然既遂
因此,甲和乙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既遂,犯罪终止形态只能择一,一既遂,不可能构成预备,并且不在构成包庇犯,只有D正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03
应该是b,c。

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银行的分理处?
因此,甲和乙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既遂,犯罪终止形态只能择一,一既遂,不可能构成预备,并且不在构成包庇犯,只有D正确

甲乙丙预谋犯罪,甲乙个实施,丙逃跑但没报警,犯罪的甲乙获刑15年(抢劫...
丙是否也参与事前预谋,如果参与的话,那么就有共同故意,丙的逃跑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与甲乙的作为相结合,那就构成了犯罪 如果没有事前预谋的话,那就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见,当然如果甲乙咬定丙参与的话,那就要看公安机关是否对丙进行询问,如果没有的话,丙到外地连逃跑都算不上 ...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
两人在开始的时候,如果杀害丙是甲、乙的共同意愿不存在胁从的问题,应该是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发生了乙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原本的计划未得逞,应该是犯罪未遂。并非犯罪中止。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