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银行的分理处,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乙、丙等甲未到,乙、丙共同抢劫银行分理处20万元。对甲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C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D和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银行的分理处?
因此,甲和乙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既遂,犯罪终止形态只能择一,一既遂,不可能构成预备,并且不在构成包庇犯,只有D正确
甲乙丙预谋犯罪,甲乙个实施,丙逃跑但没报警,犯罪的甲乙获刑15年(抢劫...
丙是否也参与事前预谋,如果参与的话,那么就有共同故意,丙的逃跑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与甲乙的作为相结合,那就构成了犯罪 如果没有事前预谋的话,那就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见,当然如果甲乙咬定丙参与的话,那就要看公安机关是否对丙进行询问,如果没有的话,丙到外地连逃跑都算不上 ...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
两人在开始的时候,如果杀害丙是甲、乙的共同意愿不存在胁从的问题,应该是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发生了乙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原本的计划未得逞,应该是犯罪未遂。并非犯罪中止。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