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签的是一天工作八小时一周工作四十小时

我的劳动合同签的是一天工作八小时,一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周必须休息一天,但是每个月工作下来,就加班超出一百多个,差不多每周双休都加班,这算不算违反劳动法的呀?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你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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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07
我想,工作都是双向选择的,你可以不选择去那家公司工作,可是你既然选择了,也就代表同意了,还唧唧歪歪什么呢?追问

你这种人活在世上就已是上天的一个错误,而且还让你这种异类闯入百度.........
看看你在百度上回复的那些兽言.....唉.真为你活在世上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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