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柏拉图的“分有”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01
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借老年巴门尼德和少年苏格拉底的对话,揭示了自己“分有”说面临的困难。少年苏格拉底距巴门尼德之后还有约半个世纪的时间,两者的对话当然不是历史事实。这场对话是柏拉图依据爱利亚派和理念论的分歧而建构出来的。他与爱利亚派分歧的焦点并不是理念型相是否存在(他们都承认理智的对象是真实存在),而是:理念型相是否被可感个体所分有?爱利亚派否认理智对象的可分性,否认个别的、运动的事物存在;柏拉图承认这些事物对理念的分有,因此承认它们一定程度韵存在。文中的巴门尼德把“少年苏格拉底”的学说归结为“把型相与分有它们的事物分离开来”,认为这是他的独创思想。巴门尼德攻击的矛头指向“分有”说。

(1)首先,“分有”以可感个体与理念型相的对应为前提,我们应能从可感个体推知相应的型相的存在。苏格拉底坚信伦理型相,如正当、善、高尚型相的存在,但对物理型相,如人、水、火的型相的存在有所怀疑,最后不得不否认卑贱物,如头发、污秽物有相应的型相。“分有”说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全部可感事物,最确定的适用对象只是伦理行为。

(2)更重要的是,众多个体不可能分有一个型相。“分有”或者是对型相全部的占有,或者是对型相一部分的占有,犹如一块帆布或者盖在一个人身上,或者盖在许多人身上,每人分占一块。但是,分有不等于占有:如果一类事物的每一个都占有型相的全部,那么这个型相将同时分布在不同的事物之中,全部不可能同时分布在不同的部分之中,正如一块帆布不可能同时全部地盖在不同人身上。如果每一个体只是占有它们共有型相的一部分,那么个体将不会具有型相的规定性,因为一个性质在被分割之后不再保持原来的性质。比如,“大”的型相被分割成许多部分,每一部分都小于“大”的型相整体,分有这些部分的每一个事物可以说分有了比“大”小的型相,但它们仍被称作大的东西,于是便产生出这样的矛盾:具有比“大”小的性质仍然具有“大”的性质。总之,不论把个体分有型相的方式理解为分有型相全部,抑或把分有理解为分有型相部分,都不能解释分有物何以与被分有的型相相似。

我们知道,“分有”的原意是“分别占有一部分”,表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然而,“分有”说所依据的却是个别与普遍的概念关系。当柏拉图说,苏格拉底分有了“白”的型相时,他的理由是:“白”的概念可以表述“苏格拉底”;当人们说“苏格拉底是白的”时,他们的意思当然不是指“苏格拉底”与“白”之间有部分和整体关系。以上洁难所利用的,正是“分有”表示的部分与整体关系与“分有”说依据的个别与普遍关系不相符合的情况。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必须强调型相所依据的概念表述功能,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或者把型相等同为普遍概念,或者把型相理解为个别事物之间的相似性。但这两条途径也都由于(3)和(4)的理由分别遭否决。

(3)型相是心灵内的概念指示的外部对象,这是柏拉图“分离学说”的一个基本观点。他借巴门尼德之口,再次重申:“思想必然是对于某物的思想”,概念只是关于型相的概念。假如型相只是概念,就是说,仅仅存在于思想之中,那/厶“分有”说也失去了基础;因为,如果型相只有思想属性,那么分有它的事物也有思想属性,“你必然要么说每一事物都由思想构成,因而都在思想;或者说它们是不在进行思想的思想”。这些说法都不合理,前者不符合事实,后者不符合逻辑。柏拉图所要说明的道理是:不能以牺牲“分离学说”的代价来解决“分有”说的困难,因为型相的分离存在是普遍性的基础,型相若丧失分离性,也不再具有表述事物的普遍性。

(4)假设型相使分有物相似,那么,它本身必然与每一个分有物相似。譬如,若B和c通过A而相似,那么惟一的可能性是B与A相似人与A相似。然而,这种“分有”关系只能解释分有物之间的相似,却不能解释分有物与被分有的型相之间的相似。在上例中,为了说明B或c与A相似,又要设立一个使它们相似的型相A1,它们因分有A1;而彼此相似;为了说明B或C和A与A1的相似,又要设定另一个被分有的型相A2,依此类推,陷入无穷倒退,永远不能说明事物之间相似何以可能。这一洁难的意义在于指出“分有”不表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如果型相是介于两个个体之间的第三个个体,那么在解释型相的中介联系作用时,又需在型相和任何一个个体之间插人新的第三者作为中介。亚里士多德把“分有”的无穷倒退称作“第三者”的问题,即:如果需要第三者来说明两个事物的关系,那么需要设立无限多的第三者。现代哲学家称之为“外在关系说”,即:如果两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外在于它们的独立存在,那么需要设立无限多的外在关系,比如,若aRb(R表示a和b的关系)中的R表示外在于a和b的存在,那么为了说明a和R的关系,又需要设立R1;,同理,aR1R中的R1;,表示外在于a和R的存在,于是又需要设立R2,R3,……乃至无穷。

(5)最后,可把“分有”理解为“摹仿”。“摹仿”说强调的不是上面遭洁难的型相与个体之间的相似性,而是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相似。“老巴门尼德”把认知者与认识对象的关系比作主人和奴隶的关系。知识犹如理念世界的主奴关系,意见犹如可感世界的主奴关系。他接着反洁道,正如理念世界的“主人”不能驾驭可感世界的任何一个奴隶一样,理念型相也不可能把握可感事物;正如可感世界的任何一个主人不能控制理念世界的“奴隶”一样,可感的认知者也不能认识理念世界的对象,他说:“型相本身只能被认知的型相所把握”,可感对象只能被可感世界的认知者所把握。就是说,认知者(以及认识内容)与认知对象之间的相似(或摹仿)只能分别发生于理念世界或可感世界,理念世界的型相与可感世界的对象以及认知者都没有被摹仿与摹仿的相似性。结果是:“我们不能认识美本身、善本身以及我们一切当作自身存在的型相”;同样,“神的知识对我们以及我们世界的一切都毫无所知”,“这个剥夺了神的知识真是奇谈怪论”。这个论辩所指出的悖谬是:“摹仿”说原意是强调“神圣制作者”(理念型相)对可感世界的统摄作用,结果却导致了他对这个世界不起任何作用的结论。

总之,上述五个论辩反驳的目标皆为“分有”概念的意义:论辩(1)指出“分有”不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论辩(2)指出“分有”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论辩(3)指出“分有”不是被思想所把握的概念与概念的关系;论辩(4)指出“分有”不等于个体之间的相似关系;论辩(5)指出“分有”不是认识者与认识对象之间的“摹仿”关系。至此,“分有”一切可能的意义俱被否定。这五个论辩都使用了揭示矛盾的方法,柏拉图选中巴门尼德作为自己的代言人的一个原因,大概是因为矛盾法的创始人芝诺是巴门尼德的学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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