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朋友介绍,当时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长期租住,房租3个月一交。
前几天房东打电话说要出卖此套房屋,并要求我在本月底前搬走。现在房租我已经交到了2012年9月份,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房东的银行卡上的。
因没有时间找房子,只能找中介,这几天看房费,中介费花了不少,终于找到了一套房子。我与房东协商补偿的事宜,房东变脸,说自己没有说长期出租,因为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房东现在理直气壮,不但不提补偿的事,还让我看着办,要不搬就耗着。我很生气,找房子所有的费用我本来可以不用花费的,但因为房东的违约我才又多花了费用。房东这算违约吗?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是不是已经成为事实合同了(因为房租我已支付到9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