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朋友介绍,当时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长期租住,房租3个月一交。
前几天房东打电话说要出卖此套房屋,并要求我在本月底前搬走。现在房租我已经交到了2012年9月份,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房东的银行卡上的。
因没有时间找房子,只能找中介,这几天看房费,中介费花了不少,终于找到了一套房子。我与房东协商补偿的事宜,房东变脸,说自己没有说长期出租,因为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房东现在理直气壮,不但不提补偿的事,还让我看着办,要不搬就耗着。我很生气,找房子所有的费用我本来可以不用花费的,但因为房东的违约我才又多花了费用。房东这算违约吗?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是不是已经成为事实合同了(因为房租我已支付到9月份)?
相信很多人或多或少都会有租房的经历,也可能在租房过程中遇到一些纠纷。如果在房屋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房东要违约,收回房子。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