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7年12月11日入职湖南长沙某网络科技优先公司,入职后只签署了一份《试用期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协议上写明了岗位名称,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限为“1~3个月”。一直到2018年3月16日,人事、部门领导都没有找我谈转正的事情。我自己问人事要了一份转正申请表填写好递交上去了。3月20日得知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自己要被辞退,干完3月底就走人。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理应要索取的赔偿的有哪些?目前得知道的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需要赔一个月代通金(但已经提前了8天通知我了,3月20~30),半个月的补偿金。还有,我3月11之后的工资到底是算试用期还是正式工资?
求各位专业人士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