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 解答

5.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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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都是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虽然他们一开始约定的是盗窃,而且也均为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丙抗拒抓捕,使用暴力阻止了丁的行动,转化为抢劫。根据部分行为全体行为原则,甲乙也转化为抢劫。所以三人构成抢劫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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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6
三人都构成抢劫罪;丙的行为触犯刑法269条,故构成抢劫罪;
甲乙二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对丙的暴力行为,但是因为甲乙事先与丙进行过盗窃的犯意联络,且在与丙共同实施预谋的犯罪行为时明知丙采取了对他人的暴力行为而予以放任,因此可以适用共同犯罪的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等法理,认定甲乙与丙一同构成抢劫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06
抢劫罪,共同犯罪。虽然商议的是盗窃,但在实施当中,遇到有人,遂当场使用暴力,排除反抗,将财物劫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暴力虽只有丙实施,但甲乙都明知,并予以认可和配合,共同实现了财物的非法转移。
第3个回答  2012-11-12
构成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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