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适用教师吗?试用期内的教师中途提出辞职需要交违约金才能拿走档案吗?

学校没有与我们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协议;
学校在试用期的第一学期没有发承诺的住房补贴;
学校要求交违约金才能开证明拿走档案;
学校有两个月没有发课时费等,只发了国家的基本工资;

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所以主要看你们当地政府部门或地方人大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学校与您签订了劳动协议,只要里面规定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则可等同于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或签订保密协议,则不能在劳动合同(协议)中规定违约金,您可参考您的实际情况判断。
如果每月上述两项,则您完全有权拿走您的档案,二不需要交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的情况完全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您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上述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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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5
当然适用。学校不按规则办事,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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