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程序

请问一下,我和公司已有劳动纠纷,并已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也已受理,但是劳动仲裁将受理通知送到原公司,公司都以公司负责人不在,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件,现在仲裁处的意思是要我和他们一道到公司去送,其它也没办法,如果法人不签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以公告形式送达,关键是我不想用公告形式,那样时间太长,另据公司内部消息,公司短期内及有可能注销等相关变动。
而且仲裁的意思是送过两次没有送达就不会在直接送达相关文书,他们没那么多时间去这样做。
像仲裁这样说法合理吗?
另外我都怀疑仲裁没有送过的(因为第二次是我和他们一道去的,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我们公司在哪,怎么过去)我觉得这样是玩忽职守,办事不力,这样可以投诉吗?
还有用公告送达是我们自己做的事吗?
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呢?需要做什么措施呢?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下: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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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3
1,劳动者应当在争议发生一年内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其中是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依据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据。
3,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在收到申请书四十五日内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可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2009-05-18
这样的事情明显是仲裁里面的人和你原单位的人碰过面,但是不是因为你的案件,而是人家的‘友情’。所以,仲裁这样对待你的案子是非常的不合理的!

我仲裁里面的朋友说过,我也向律师咨询过,如果一方不接受仲裁的通知的话,开庭时就当作是缺席审理。而且,仲裁也不会自己过去送任何的东西,都是仲裁打电话让人过来拿,要不,你以为留电话是干什么的,觉得那串数字好看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9-14

XXX(身份证XXX):本委受理XXX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X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
1、要看要求刊登省级报纸还是国家级的报纸
2、准备好需要登报的文字以及相关的资料。
3、选择自己要刊登的报纸。
4、登报可以支付宝搜【跑政通】,来办理碾压般的存在。

第4个回答  2009-05-19
仲裁的效率是很低的,建议直接去法院上诉,据我所知自从劳动合同法实行以来,劳动纠纷案数量呈直线上升态势,绝大部分仲裁部门来不及处理,我的建议还是你直接去法院好了,效率会高一点。执行力更强。公司真的能搞也让他们增加点灰色成本。毕竟你还有二审机会
另外公告送达的话应该是直接张贴在公告栏满一定时间后自动生效,不用你本人做什么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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