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临时聘用一员工,于周五下午下班后休假回家,周日晚上19时30分许乘坐公交车回到单位,在回到单位途中因突发心脏病晕倒,后经附近居民发现后报告我单位,我单位及时拨打120组织抢救,但该员工医治无效于当晚21时许死亡,医院初步诊断结论为心源性猝死。该员工在来我单位上班前曾做过心脏手术,但入职时隐瞒其心脏有问题且做过手术的事实。
现特请教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主要涉及赔偿方面,请举出相关法律条款)
这种在回单位路上因自身突发疾病猝死的情况是否算作工伤?
如果单位想尽量不往工伤上靠采取一次性死亡补偿的方式解决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做支撑?(请列出相关法律条文)
如果按照工伤计算死亡补偿该如何计算?如果不按照工伤计算死亡补偿该如何计算?
加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