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企业于2004年2月20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工作岗位为一车间操作工。同年4月1日李某自感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过敏症,休假4天痊愈。4月25日该症状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诊断为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原料过敏症,若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将会反复发作,影响患者健康。李某经治疗休息痊愈,4月29日上班。企业了解李某的情况后,表示吃惊:因为一车间前后曾经有600多名工人工作,从未出现过该种疾病。为保障员工的健康,提议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到三车间工作,从而脱离过敏源 。并允许李某休假到“五一”节后上班,以其充分考虑企业的意见。休假后,李某拒绝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提出自己掌握中英文打字技术,要求到企业总部的职能科室工作。因企业有严格的科室人员的定员标准,不能满足李某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企业再次允许李某带薪休息3天,考虑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5月11日,李某表示不能接受企业的建议。于是,企业以“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当日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例提出你的全面的分析意见和适当的建议。并回答下述问题:
1、某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吗?为什么?
2、李某与一车间常用原料过敏,且“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将会反复发作,影响患者健康”,企业应如何应对?
3、某企业应怎样合法地处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4、根据本案例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提出适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