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提交的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少有企业能够按劳动法的规定运行。如果你觉得累,可以与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协商,因为安排加班或延长劳动时间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如果你不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强制你加班。
追问可是这样算下来两周工作时间是63个小时,好像可以满足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但是一天工作9个小时,确实很辛苦!以前上班时间是8:30到16:30,后来又改成8:30到17:00,现在又变成了8:30到17:00。这样不断增加我们工作时间,到薪水还是原来那样!这种行为符合劳动法吗?有没有可以投诉的部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