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岗位补贴,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基数是两者之和还是只有基本工资。

在计算事假扣款按照两者之和作为工资基数,列事假/小时:(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月计薪天数×8小时)×请假时长(按小时计算)。
在计算加班加班工资却又按照列如: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时长(按小时计算)×倍数(普通1.5,双休2.0,节假日3.0).

此计算方法,工厂符合规定吗?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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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9
加班工资是以基本工资为标准的,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加班时间小时×假日倍数=加班工资。你厂做法已明显侵犯工人权益,可以提出异议。追问

列如基本工资(底薪)最低规定不低于1800元/月。
工资构成1800+岗位补贴,计算加班时是按照1800做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每小时工资*倍数是吗?列:1800÷21.75÷8×加班小时长×假日倍数=加班工资。是这样?
但在事假扣除上,又是按照两者之和作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小时工资在乘以请假时长,
这样确实是合法的吗?列(1800+岗位补贴)÷21.75÷8×请假小时长=事假应扣。是这样吗?

追答

无论如何,两者计算应该都是一样的。

第2个回答  2019-05-19
1、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或等于1000元,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可以1000元,也可以是1000元以上,都是合法的。如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1000元,加班费计算基数则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是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底薪。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加班费时,应按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劳动者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2、加班费的计算。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每小时加班费不得低于劳动者时薪的1.5倍;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安排补休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2倍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得低于3倍,其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追问

列如基本工资(底薪)最低规定不低于1800元/月。
工资工资构成1800+岗位补贴,计算加班时是按照1800做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每小时工资*倍数是吗?
但在事假克扣上,又是按照两者之和作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小时工资在乘以请假时长,
这样确实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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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5-19
按道理是两者之和。但老板都是吝啬的,他可能只按基本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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