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事假扣款按照两者之和作为工资基数,列事假/小时:(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月计薪天数×8小时)×请假时长(按小时计算)。
在计算加班加班工资却又按照列如: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时长(按小时计算)×倍数(普通1.5,双休2.0,节假日3.0).
此计算方法,工厂符合规定吗?
列如基本工资(底薪)最低规定不低于1800元/月。
工资构成1800+岗位补贴,计算加班时是按照1800做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每小时工资*倍数是吗?列:1800÷21.75÷8×加班小时长×假日倍数=加班工资。是这样?
但在事假扣除上,又是按照两者之和作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小时工资在乘以请假时长,
这样确实是合法的吗?列(1800+岗位补贴)÷21.75÷8×请假小时长=事假应扣。是这样吗?
无论如何,两者计算应该都是一样的。
列如基本工资(底薪)最低规定不低于1800元/月。
工资工资构成1800+岗位补贴,计算加班时是按照1800做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每小时工资*倍数是吗?
但在事假克扣上,又是按照两者之和作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小时工资在乘以请假时长,
这样确实是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