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

如题所述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公布流程与原则。首先,公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必须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体现了对公平与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市经贸、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所监管的食品单位实行食品安全信用分类情况的挂牌公示。同时,这些信息还需上报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在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上统一公布。这确保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公众获取和监督。



区、县级市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则在各自的政务网站上公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食品单位守法和诚信状况记录、评价信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这些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涵盖了多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名单、食品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旨在提高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对于食品单位而言,可以查询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果认为记录信息有误或过时,有权向相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正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这一机制确保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保护了食品单位的权益。



通过以上规定,广州市在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全面、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体系,旨在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这一体系的实施,不仅对食品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食品企业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提供了便利和途径,共同构建了食品安全的坚实防线。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以穗府〔2012〕9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用奖惩、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穗府〔2007〕3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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